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
服务中心管理规范
1、服务中心是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市装协)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》和协会有关规章制度设立的协会内部机构,全称为“长沙市建筑装饰装协行业协会**服务中心”。
2、服务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在市装协的指导下,做好党、团建设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。
3、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,不得从事与市装协宗旨相违背及与市装协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。服务中心主任对服务中心负完全责任,并对其发展与运营作相关规划,报协会理事会同意后负责执行。
4、服务中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其成立、合并、改组、解散以及名称变更时,需经市装协批准,由市装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相关部门同意,并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告。
5、市装协按相关规定统一制发服务中心的印章,服务中心规范用印审批管理工作,做好用印登记,市装协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,市装协有权收回印章,一切损失由服务中心自行负责。
6、服务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,不得兴办经济实体或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,不得进行投资、筹资、集资和抵押担保等活动。
7、服务中心执行市装协财务管理制度,财务工作由市装协统一管理。服务中心不得设立独立账户,不得开设私人账户、公款私存,不得设立小金库。
8、服务中心以市装协名义开展活动的,须事先报市装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;服务中心独立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出版发行刊物的,须经市装协审核同意并履行法定手续后,方可出版。
9、服务中心依照国家、省有关法律和市装协章程,制定财务、人事、管理、行业服务等制度,并报市装协批准备案后实施。
10、服务中心有义务和责任宣传市装协章程,依据市装协章程及服务中心工作管理规章,为协会建设和会员发展做好相关服务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