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进入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官网!

会员服务

所在位置:首页 > 会员服务 > 常见问题解答

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法律责任

2022-06-23 来源:原创 浏览量:436
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法律责任
  
  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:
  
  (一)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的,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
  
  (二)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;
  
  (三)擅自拆改供暖、燃气管道和设施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;
  
  (四)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,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热门推荐
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
移动端

扫码看移动端

Copyright © 2022 长沙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   地址: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栋3楼     营业执照查阅    网站地图    湘ICP备2022011173号-1 技术支持:竞网智赢

电话咨询

0731-82233110

协会公众号

协会公众号

协会公众号

协会小程序

协会小程序

协会小程序

返回顶部